律师事务所也要为自己维权了!被诉是另一家律所和360搜索平台经营者!

2021-08-18
来源:
中山一家律所(广东某瀚律师事务所)因冒用另一家总部在广州的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名义在360搜索平台上做虚假宣传,被起诉。

现该案一审已判决,根据该判决,360搜索平台的经营者北京某虎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全文内容见后文,判决尚未生效,需看是否有一方提起上诉。




为鼓励创新创业,以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驱动产业调整和经济持续发展,国家近年不断出台政策法规,重拳打击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奈何至今很多人法治意识过于淡薄,尊重别人无形产权(智慧成果和诚信经营成果)的观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 模仿别家技术、山寨他人作品和品牌的行为屡禁不止。还有人认为这类占小便宜、搭便车的行为,无伤大雅,不必大动干戈。
殊不知,为了发明、设计出一项新的技术,或完成一件好的作品,或培养出一个有影响力的品牌,需要花费的心血,需要经受的压力、挫折,需要做的尝试、调整,需要投入的资金、人力、时间成本等,均是难以数计的。这来之不易的成果,作为一项依法受保护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市井商人欠缺法律知识,遵守规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需要逐步建立,这尚可理解。而作为专业的法律执业机构的律所,居然也作出这等无视法律和他人权利之事,有些荒唐。




一、律所名称被冒名使用

2021年初,国信所(全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总部在广州)发现,通过360搜索页面,查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时,搜索结果的前两条,标题写着国信所全称,所附链接却是某瀚律所的网址,这家律所位于中山市。


这个某瀚所,擅自将国信所全称设置为其网站的搜索关键词,并冒用国信所企业名称作为搜索结果的标题,企图将搜索国信所律师的潜在客户引流到该侵权律所的网站。360搜索平台某虎公司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将某瀚所的网址和山寨的标题放在搜索结果的首位!

根据某瀚所自认,网络用户在搜索“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后,搜索结果出现这家山寨律所网址的次数,累计已达上千次,并有五十多人次点击进去某瀚所的网站。这恰恰说明,某瀚所的行为,已造成了人们的误认。

对此,国信所为维护自身服务的品牌形象,避免当事人权益受损,特委派了安艳宾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刘佩茜、彭名扬等,积极展开维权工作。


二、被冒名的是一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律所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目前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共十一家,共有四百多名律师,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的业内均获得诸多荣誉和广泛认可,包括获得过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协“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律协“管理优秀奖”,被广东省高院评定为“一级破产管理人”,等等。

国信所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各级政府单位、各类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国信所代理并获胜诉的案件曾被最高院选为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律所有多名律师受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及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积累,数百名优秀律师多年的专业服务,国信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誉,和省内外法律业界的认可,形成了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尤其在广东省内,颇具声誉,品牌影响力较大。





三、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安律师指出:某瀚所擅自将国信所名称设置为其律所网站的搜索关键词,而360搜索平台通过技术操作,操纵搜索结果,将某瀚所的信息(冒国信所之名)放置在首位。冒用国信所名义,链接到其自己的网站,导致了消费者(法律服务需求者)的混淆,侵犯了国信所的名称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判决结果

目前,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历经两次开庭后,案件的判决结果已出。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

国信信扬所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所,其名称作为其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某瀚所未经许可,擅自将国信所的名称进行商业应用,侵害了国信所的名称权。
而对某虎公司,在本案中,其不仅仅是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为某瀚所提供了推广服务,收取了服务费用,将推广链接排序在搜索结果的前列,因此不能适用“通知并删除”的免责方式,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某虎公司未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等关键词设置进行必要的审查,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为某瀚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莫瀚所、某虎公司分别向国信所作出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某瀚所赔偿国信所经济损失65000元,某虎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点评

本案某瀚律所侵权是比较明显的,同类侵权案件也较多,只是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执业机构,居然也做出如此知法犯法、公然冒名、搭便车的行为,实属少见。
本案同时还认定了搜索平台经营者某虎公司的侵权连带责任,没有像多数案件中适用“避风港原则”从而认定平台公司无责。这是对平台公司的一个警钟,其不能再既赚着违法广告的钱,又置身侵权责任之外。而在以往很多情况下,平台公司利用“通知-删除”规则(即所谓的“避风港原则”),避开了疏于审查的责任。这是本案判决的重要意义所在,也必将会对各大互联网平台公司审慎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产生推动作用。
经过此案可以看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山寨,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一起关注,一起行动。



   本文编辑:李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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