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捷报:安艳宾律师代理化妆品公司被诉商标侵权案,二审翻案获全胜

天下权安
2022-06-04
来源:

图片





图片

✦战报简讯✦

近日,安艳宾律师团队代理的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被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我方当事人作为上诉方,二审(终审)获得翻案,全面胜诉。

该案要争取我方胜诉,需面对多个难题:一审原告主诉商标标识“奢悦”有在几大主流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原告主诉商标已在广州基层法院和二审法院有了在先判例,均支持类似情形(虽不相同)的使用构成对主诉商标的侵权;本案一审支持了原告请求,认为我方构成商标侵权。好在虽历经波折,但我方持续努力,克服重重困难,终取得胜利。

我方当事人广东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妆品上市企业,在中国拥有超1000个百货公司专柜,超15000个精品加盟店,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化妆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其自有商标还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一审原告奢简中心及其关联主体曾以同一系列商标起诉多个在产品上使用了“奢悦”一词的生产商主体,主张构成侵权,均获法院支持且有几件是在广州法院判的有的还进入了二审,最终也是认定构成侵权

在此不利情况下,经我们律师团队多人深入研究分析数月奋战前后搜集制作了五六百页证据多次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在遭遇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不仅丝毫不放弃反而坚定信念,面对压力迎难而上,争取到当事人的支持,提出上诉,并进一步研究搜集制作更多证据从更多方面辨析是非曲直及相关法律关系,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我方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奢简中心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起诉✦

上海奢简品牌管理中心成立于2020年4月14日,是图片、“奢悦”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分别注册于2015年12月21日和2019年1月14日,曾在一些电视节目上对“S-yue奢悦”做过几年广告,据称耗费数千万元广告费。其起诉主张在我方的礼盒商品上使用了“某某(我方品牌)雪绒花水光奢悦礼盒”字样这里所使用的“奢悦”一词,认为构成对其商标的侵害并要求我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金额不算很大,伤害性较强)。


✦研究分析✦

我方在商品名称中对“奢悦”一词的使用,是将其作为对礼盒商品的功能、用途的描述性词语使用。同时在产品的正面和背面已经通过更大的字体显示了自有商标而且,我方自有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远高于对方涉案商标。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全面深入地研究了案情后分析总结认为

1. 同类在先案例给本案我方的成功胜诉造成了非常大的障碍

2. “奢悦”一词并非臆造而是通用的形容词表达“奢华令人愉悦”之义被多个行业包括化妆品行业作为形容词使用是通用词语虽不常见但这只是因为它的用法偏书面化不常见不代表不是通用词);

3. “奢悦”一词在涉案“奢悦”商标注册之前就已存在是固有词汇这一点在前述相关在先案例中被告方未有提出者);

4. 我方当事人缺乏主观侵权必要和意图客观上也未独立使用突出使用“奢悦”二字很明显只是在使用其正常含义属于合理使用;

5. “奢悦”品牌并不怎么知名且网上搜寻反而有较多的负面信息商标缺乏显著性和保护价值


✦开展工作✦

我们在接案后,为证明被诉情形属于合理使用,我们首先检索出“奢悦”一词在各行业的使用情况,证明“奢悦”一词在注册商标前已作为形容词使用,如今仍被广泛使用。并在深入搜寻资料过程中,发现该词在对方注册为涉案商标之前,就已被作为形容词在使用。

同时,我们向法院提交我方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并向法院具体陈述我方为展示商品的来源,在商品包装上所采取的包括使用自身商标、标注生产商等措施,证明我方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或商标权人知名度(所谓的知名度)的主观故意。

最后,针对奢简中心提交的类案判决,在庭审、文书材料中多次明确向法院阐明前案与本案的区别,证明前案与本案的侵权表现和主观认知均不同,应诉工作所呈现出的法律事实也有明显不同,因此该判例不具有参考性。


✦一审判决✦

在我们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奢悦”一词为在先词汇、通用词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奢悦”一词,既非中文固定词汇,也非惯常形容用词,这显然认定有误。

继而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对“奢悦”一词的使用行为,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并认为即使我方同时标识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也不可避免淡化了涉案商标与商标权人的固定对应关系,造成涉案注册商标辨识度的降低,容易产生混淆,侵害了涉案商标权。一审判决我方停止侵权并赔偿50000元的经济损失。



✦上诉工作✦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们认为法院错误认定被诉情形对“奢悦”一词使用的性质,并且判断,法院之所以这样认定,主要是有了在先的同类案件的判例,从而僵硬的参照过往判决。

我们就此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获得其信任和支持,当事人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我们深入论证我方当事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观点和理由,并向法院全面分析陈述在先判例与本案的区别。还在当事人的全面协助下,特意做了两次市场调研,并将调研结果作为证据呈上。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奢简中心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定✦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被诉商品虽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奢悦”一词,但并未突出使用,相较于我方当事人自有的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标识而言,“奢悦”一词仅起到形容、描述的作用,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而且我方当事人的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均高于涉案商标,我方不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而且在涉案“奢悦”商标注册前,“奢悦”一词已在同行业的宣传广告中使用,具有通用的形容词义。被诉在商品名称上的使用情形,仅是为了描述自身商品,属于善意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因此我方依法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至于商标权人提交的两份在先判例判决书,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参考意义。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奢简中心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





✦安律师评语✦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到只要方向策略和细节把握得当,功夫终不负有心人。在有相关在先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给本案的审理带来极为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案一审判决我方构成侵权。但只有经过全面研究,专业、慎重、深入、独立的分析,才能得出对本案合理且公正的认定,所以,一审判决失当,我们虽不服但没有抱怨。在说服当事人决定上诉后,经过我们团队在二审过程中的不懈努力,终于获得全胜。

案件的胜败,取决因素非常多,包括当事人的配合支持度、细节的反复深入研究和把握、充分且清晰严谨的意见表达、适合的策略、对方的应诉情况、法官(主审人员)的认知和担当等,但我们唯有下好功夫,事前练好基本功,事中做好自己应做的、能做的,才能守得云开见月明,事后回味无穷。


图片

安艳宾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安艳宾律师,团队负责人,专注于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投融资、公司顾问等业务。现为: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委员会委员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知识产权公司创始股东、合伙人

       “天下权安”品牌创始人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