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捷报:安律师代理香港公司涉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一审完胜

天下权安
2022-10-22
来源:知法权安

摘要:这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广州一家受托开发软件的公司,在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目标软件的情况下,不仅不同意继续开发、完善目标软件,还起诉要求作为委托方的香港公司(香港某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支付后续款项,委托方提起反诉,一审委托方香港公司完胜。一审判决不仅驳回了原告广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还支持了香港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包括解除合同、广州公司退还已付的全部涉案合同款项并赔偿律师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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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百某金融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委托广州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公司”)进行APP软件开发,在合作的前期,双方如约进行。但当广州公司正式提供软件的测试版后,香港公司发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软件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存在多项问题,无法通过审验,遂通过邮件向广州公司指出软件的问题所在,但在多次邮件往来沟通后,广州公司仍未就香港公司提出的问题及要求对软件进行修改。于是香港公司认为广州公司提供的测试版软件未达到合同要求而拒付后续进度款。至此双方合作破裂,广州公司便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香港公司,要求支付进度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分析


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全面研究、分析后认为:


1、香港公司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测试和反馈义务,不存在超时间未反馈等的违约行为。


2、香港公司已向广州公司指出软件的多项缺陷及问题,问题未解决前其有权利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至于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广州公司承担。


3、如果广州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软件符合合同约定却又拒不按照要求修改完善目标软件,则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退回已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开展工作


为证明香港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我方迅速收集双方在整个开发过程的邮件往来信息,并从中摘取香港公司按时对软件测试版进行测试、给出反馈意见的材料。同时从反馈意见中整理出软件测试版的各种问题,并与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比对。通过全面的论证分析及材料整理,广州公司提供的软件测试版存在较多问题,且经数番沟通仍拒不配合,构成严重违约。


于是,我们建议香港公司对广州公司提起反诉,并提议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进度款,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


在庭审中,我们通过从双方往来的邮件中提及的软件缺陷及问题,对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要求作出充分论证,并主张涉案软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的举证责任应由广州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在我们提交了大量邮件往来记录后,法院首先认定香港公司在收到软件测试版后,已尽测试和反馈的义务。其次,涉案软件在经过当庭演示后,广州公司仍不能举证证明该测试版已达到合同的要求,且对香港公司提出的问题也没有予以修改完善,于是法院认定广州公司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对涉案合同予以解除。再者,广州公司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为返还香港公司已支付的项目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香港公司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的律师费亦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广州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项目款15万并支付违约金45000元,同时承担香港公司为应诉和反诉所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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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本来香港公司因事务繁忙,见沟通无果,干脆弃而不用并不再理会。广州公司却首先提起了诉讼,要求守约方支付项目款,进而才有守约方的绝地反击,结果不仅不用支付款项还拿回原来的费用并获得违约金、律师费的赔偿。但在很多同类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在开发公司无力继续开发后,项目就此烂尾,委托方碍于诉讼的时间、资金成本,并认为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往往会不愿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本案的当事人,实际上在对方没有起诉前,就已经向律师咨询过,但是一直犹豫不决,没有主动发起诉讼,最终反倒被对方先起诉,实际上在本案进行的初期,香港公司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为我们的代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好在经过我们的积极应诉,多方面整理证据材料,数次研讨,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全面论证相关法律关系,变被动为主动,最终我们的诉讼主张获得一审法院的全面支持。但我们一定要明确,代理人并不是万能的,案件如同擂台,也如同战场,没有必然的胜负结果,早做充分准备,方能在多数情况下笑到最后,避免处处被动、险象环生。


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方已经上诉,让我们一起期待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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