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入库案例:应以市场价还是合作过的优惠价计算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基数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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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权威案例资源库,目前仅收录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案例共5108件。入库案例需经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筛选,对类案裁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最高院2024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最高院裁判要旨:“当事人在正常商业环境中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许可使用费等交易价格,通常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般需要在正常可比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作为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国信黄埔分所主任安艳宾律师和国信总所同事周小鸣律师代理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该案件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侵权,并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加重侵权方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四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诉求。


该案例涉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问题,对于认定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将极大地鼓励创新,助力我国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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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2025-13-2-158-003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033号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纠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权损害赔偿 正常可比交易价 优惠价 改判高倍惩罚性赔偿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安艳宾、周小鸣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第⼀项;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和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三、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为安徽省内唯⼀OEM合作商,双方之间达成了安徽省地域范围内由被告独家代理经销原告软件使用权的合作关系。2020年2月9日,双方代理关系终止。

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在双方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和代理关系终止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破解涉案软件的授权端口,并销售给多个未经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用户使用。安徽图书公司所销售软件的登录页面、用户界面、使用方式、源代码均与广州计算机公司软件相同。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恶意侵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80万元。


二、裁判理由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要注意避免将当事人在正常契约场景中基于意思自治和真实意愿达成的优惠交易价格,直接照搬作为在侵权场景下交易一方针对相对方实施侵权行为的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涉案协议中约定“合作价格体系参照目前市场报价的3折出货”,是建立在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维持正常合作关系的前提之下,双方就交易优惠价格所达成的约定。

在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持续实施故意侵权并由此导致双方合作互信基础破裂后,如果对其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仍以之前协议约定的优惠价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显然既缺乏合同约定基础,也违背被侵权方承诺上述优惠交易价格的真实本意。一审判决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以正常合作情况下的授权优惠折扣价作为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既无法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目的,也极易诱发道德风险。

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所开设的分馆数量为70个,协议附件明确约定“集群模式”项下每新增一个分馆需要支付5000元授权费,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而未能收取的授权费金额为35万元(5000元/个×70个=35万元),该数额系涉案侵权行为给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有据可查的实际损失,可以作为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根据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可确定为四倍。据此,即使在不考虑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数额的情况下,仅经济损失赔偿一项,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即已经可以对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主张140万元(35万元×4=14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80万元(含合理开支)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得到全额支持。


三、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正常商业环境中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许可使用费等交易价格,通常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般需要在正常可比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作为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此次案件的入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法院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权利人获得足额赔偿,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切实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体现长效法治保护的司法理念。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安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深入研判侵权形式,即使一审已大部分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遗余力地为权利人争取更充分的保护,推动对侵权行为作出更有力的责任认定,并全面积极调查举证,深入论证,最终在二审获得最高院的全部支持。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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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艳宾   律师

国信信扬(黄埔)律师事务所主任

国信所疑难案件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等


社会任职与荣誉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柳州、惠州、阳江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省河北商会法工委知识产权部主任

广东商标协会专家库专家

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涉外商业秘密保护专家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专家委员

获评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例

人民法院出版社全国年度案例50佳

广州市律协年度优秀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跨境电商典型案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年度十佳典型调解案例等

曾被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等媒体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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