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法近期批复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 | 实务解读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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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于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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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复首次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做了澄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疑难案件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信黄埔分所主任安艳宾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该批复做了三方面意见解读与阐述: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否定性评价不直接决定侵权认定结果

该批复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即使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也应当尊重案涉专利已被授权的事实,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裁判。而最终法院认定侵权与否,要结合以下要素综合裁量:

1. 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2. 被诉方案是否存在属于现有技术方案或设计的情形;

3. 其他法定抗辩事由(如先用权、权利用尽等)。

       对此,安律师指出: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实质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定职责,司法权应当在尊重行政确权职责的基础上审慎行使。因此,法院一般不会以授权中的专利缺乏创造性为由,直接否定专利权效力或认定其不应受保护。

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功能与局限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权授权条件作出的分析和评价。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初步证明专利的稳定性,供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初步的简要分析报告,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对具体评价报告不服的,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复核。

专利是否无效需经法定的无效宣告审查与后续的法院审理程序检验

在过往经办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向被告释明:如认为专利应属无效,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认定已授权专利的效力,是法律程序正义的要求。

司法若直接采纳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否定性评价结论,会架空立法设计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设置合议组审查、书面审理或口头审理,当事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还可进入司法程序,多重保障的配套行政及诉讼救济链条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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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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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571.htm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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