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是国信黄埔律所安艳宾律师代理的商标权侵权案件。安律师代理权利人,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于二审成功推动法院改判,认定包括香港主体在内的三被上诉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本案明确了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近似,即便被诉商标已侥幸获准注册,仍可能因使用不当而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这对同类商标侵权案件、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避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服装,有效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中脉公司将上述商标的使用、维权权利授予集团旗下的上海乐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乐供公司”)。
2022年5月,乐供公司发现谷饶松丰布料行未经许可,在抖音平台“完美线条工厂店”店铺内销售带有
相关标识的内衣、塑身衣等产品。经核实,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凤芝婷公司,品牌方为香港中脉公司。
乐供公司认为,
标识与自身注册商标
构成近似,且内衣、塑身衣等产品与服装类别构成类似商品;三被上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于上述理由,乐供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谷饶松丰布料行、凤芝婷公司、香港中脉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主要以被诉方使用的
标识是注册商标且是规范使用为由,驳回了乐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乐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三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其按上诉人的主张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人的
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且是在25类商品领域驰名商标
的衍生、改进商标,继承了核心识别元素“中脉”二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通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诉
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7日,是在后新近注册的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后面确也被宣告无效了)。
将被诉标识
与乐供公司的
商标做对比,二者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均为“中脉”二字,整体上构成近似。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内衣,与乐供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装构成类似。即使其已注册,但诉方代理人通过仔细深入地调查研究,发现被诉方的使用时间是在其商标注册之前。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诉方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已将该被诉标识的注册商标成功无效掉了。由此可见,三被诉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乐供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与乐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对乐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例从一审的完全败诉,到二审的彻底翻案、获得完胜,其中启示值得借鉴。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即便侥幸注册成功,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本案的关键在于,即便三被诉方使用的
商标是注册商标,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其与上诉人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品类别类似,容易令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而实际构成对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即使被诉标识已成功注册商标,也有可能被无效,且其不当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侵权。
这警示我们,经商者应以诚信为本,做好自己的品牌,不要心存侥幸,抢先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以为注册成功就拥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实则这种做法具有高度的法律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类行为不仅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被申请商标无效,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结语
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二审改判,支持我方在一审和上诉时的诉讼请求,一要感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高强度的工作中还能坚持专业、负责、耐心、细致的审理;二要感谢权利人对代理律师团队的高度认可和支持,在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仍愿意相信代理律师,支持代理律师的意见,提出上诉,进一步追求公正的判决。

安艳宾律师
国信信扬(黄埔)律师事务所主任
国信所疑难案件研究院副院长
联系电话:185 6536 9988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重大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等
社会任职与荣誉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柳州、惠州、阳江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州校友会副会长
广东商标协会专家库专家
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涉外商业秘密保护专家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专家委员
获评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例
人民法院出版社全国年度案例50佳
广州市律协年度优秀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跨境电商典型案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年度十佳典型调解案例等
曾被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等媒体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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