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据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荔枝新闻5月9日报道,南京73岁的葛某平早年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子女。他的侄子葛某林在2023年意外查出鼻窦癌后不幸去世,殁年45岁。葛某林是独子,生前没结过婚,父母皆已离世。一直以来,叔侄最为亲近,在葛某林治疗期间,葛某平每日陪伴。葛某林生前曾多次表示过,将来要把房子留给叔叔养老,因病情突然恶化没有留下遗嘱。
葛某林留下房产1套,抚恤金等5万元,存款15万元。葛某平先后前往房产局、银行等部门,都被告知叔叔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查询银行流水,发现葛某林账户内15万元已被陆续转走。报案后,警方以葛某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属于案件受害人”为由,没有立案。葛某平多次向12345反映,仍没有调查结果。
目前,鼓楼区民政局成为了葛某林遗产的管理人。葛某平将鼓楼区民政局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案件原新闻(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焦点问题分析

葛某平为何无法直接继承葛某林的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葛某平不在葛某林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直接继承葛某林的遗产。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我国法律制度上的一项创新,亦是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与法定职责。由于民政部门并不是遗产的继承人,与遗产继承没有利害关系,其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能够中立公正有效地处理遗产,做好遗产清查、管理和分配工作,这有助于高效、快速地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符合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管理事宜,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鼓楼区民政局为何能成为葛某林的遗产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和第1146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按照如下顺序产生:
第一,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在遗嘱外另行指定遗嘱执行人。该遗嘱执行人是首选的遗产管理人。
第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被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的管理原本就是继承人的事务,所以,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时,就应当由他们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四,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是农村居民,则由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是城镇居民,则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五,司法机关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在葛某林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鼓楼区民政局担任其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民政部门如何履行好遗产管理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即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中,鼓楼区民政局作为葛某林的遗产管理人,主要履行的职责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如葛某平主张其在葛某林生前就生活及医疗方面曾向葛某林提供扶助,这部分费用应当从葛某林的遗产中清偿。

葛某平起诉鼓楼区民政局主张继承葛某林遗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葛某平不在葛某林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但是如若人民法院认定葛某平在葛某林生前就生活及医疗方面曾向葛某林提供扶助,属于葛某林继承人以外的对葛某林扶养较多的人,则葛某平依法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可以适当分得葛某林的遗产。
律师提醒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生前及时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规划好“身后事”,使遗产分配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依”,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维系家庭和睦、构建社会和谐。
附:鲁阳阳律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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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鲁阳阳
排版 | 李慧姻
审核 | 安艳宾、刘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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