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制意识和法制素质,即进行法制教育。我国的法制教育出现了很多问题,根源在于我们对法制教育的基本问题没有明晰。法制教育本质上是一种规则教育,应以一般规则意识教育和规则行为素质培养为基础,尤其对尚未成人的中小学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应是据其成长阶段和生活现实,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行为规则——包括意识、知识、行为习惯和技能以及情感等方面——的教育、培养,而直接的纯粹法律知识灌输是舍本逐末的行为。
关键词 中小学 青少年 法制教育 规则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35-03
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公民普遍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律行为素质,而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素质的养成,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通过社会实践潜意识、较自然地养成,这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易控制,容易走弯路,甚至走上歧路;另一种是通过有意识、有计划的教育机制进行系统的思想灌输、行为培养,这种途径如果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则收效较快,且易于控制,但需要投入大量专门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科学的设计,因材施教,认真、严格地去施行,否则将很可能流于形式,或事过倍而功未半。
目前,我国的法制教育都是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应国家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是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尽快实现现代法治社会必需而有效的途径。但由于具体的法制教育实施者本身对法制教育的目标、意义、内涵、方法等的认识不够,缺乏制度约束和激励,以及法制教育目标受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学法识法动力不足,导致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教育工作收效甚微,问题很多。
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法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着法制教育事业未来的成就,其成败对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影响深远。而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则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体。本文在总结阐述我国现阶段中小学法制教育所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主要对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教育目标、应有的内涵、教育方法及其相关内容做一理论上的探析与设计,以期对解决我国现阶段法治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所助益。
一、现实窥望:我国现阶段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发展的困境
自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提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法律常识以来,我国已实行了五个普法规划,包括在2006年开始的“五五”普法规划中,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一直作为重点普及对象被关注。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一定提高,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国当前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还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表现在思想意识和实践两方面:
(一)主观思想方面,我国现阶段中小学法制教育问题主要有
1.认识不到位青少年法制教育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然而各方对学校法制教育至今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片面认识,重智轻德。
2.不良倾向影响实用主义倾向,即将法制教育作为一种权力控制的手段,导致法制教育被窄化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道德主义倾向,即将法制教育混同于思想政治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成为单纯的“义务与责任”教育,使权利意识无从启蒙。
3.观念混乱、冲突在一些家庭与社会里还存在着各种落后、消极、偏颇的法制观念。中小学生从家庭、社会中受到的有关法制观念上的影响与学校对其灌输的内容相差悬殊,甚至相抵触,难以形成教育合力。
(二)从客观实践方面来看,问题主要有
1.政策错位虽然近年来一直在强调青少年素质教育,但现行各项政策仍然迫使各类中小学校围绕高考指挥棒转,追求升学率,导致法制课很难进入学校正式课堂。
2.法制课程简单、粗糙课程不系统,教材不配套,缺乏层次性、针对性,方法简单,设计粗糙,课程执行心不在焉。各地大多采用集中授课的方法,不分年级,不论教育对象之间差距多大,一概采用相同的教育方式和内容。很多地方只是一学期举行一次大型法制讲座,几百甚至上千人集中听课且大多缺乏趣味性、适用性,仅有的几个案例虽增加了生动性,却由于内容比较极端失去了针对性,了无意义。
3.保障不力一是经费投入不足,青少年法制教育经费往往少得可怜,甚至没有;二是师资力量薄弱。中小学大多没有相对固定、专业的法制教育人员,法制教育教学往往由政治课教师或班主任老师承担,而其大都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上课只能“照本宣科”。
4.隐性课程与课堂内容不协调,不统一隐性课程是指那些能够在潜意识中影响学生的法制、规则观念与行为的校园现象,如班规校纪、校风、班风、教师自身行为等。班风、校风差,教师言行不一、不遵守规则甚至有违法的行为,而要求学生遵规守纪,学法用法,这是不可想像的。
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出现这么多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具体的法制教育实施者甚至决策者对法制教育的目标、内涵以及尤其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方法等的研究不够、认识不深,以致实践措施不到位的缘故。因此,分析并澄清对中小学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过程中的一些理念、方法上的基本理论就成为必需。
二、理论探析: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个前提性理论问题是: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否必要?如开题所述,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有公民普遍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素质作基础,但毋庸讳言,在我国这个基础是很薄弱的。而法制教育则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素质的有效途径。“教育是最有效、最经济的社会控制工具,学校教育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培养、提高个体的素质以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永久的。”邓小平也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并曾进一步明确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小开始,中小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
更为重要的是,中小学青少年学生正处在成长阶段,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他们智力发展还不健全,内化的知识不多,易于先入为主,辨别力弱,主观、片面、任性;自制力不强,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对外部的冲击与诱惑,缺乏克制和抵制力量。加之当前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信息对中小学生的影响广泛而深入,多种诱惑和危害夹杂其中,使得对中小学生进行社会行为规则教育、法制教育,以加强其辨别力和自制力成为迫切之必需。
(二)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
对青少年,尤其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明确对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其现阶段进行犯罪活动走上犯罪道路,还是为了将其培养成具有遵规守纪的行为习惯和实现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技能与法律意识良好的合格公民,抑或是使之成为时时处处依法办事的守法少年或守法小青年?
应当承认,法制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最初倡导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薄,其周围却已处处充满了诱惑,从而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急剧增多的现实,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也必须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服务,然而,就如现代社会所崇尚的全民运动并非仅仅为预防恶瘟重疾,而更多是为了强健体魄,振奋精神,并享受健康向上的生活一样,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应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最主要目的项,法制教育还应当具有更深刻的意义。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将来要做一个法治社会中的合格公民,塑造并享受其中的法治文化,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制素质,包括法治认知水平和相关行为素质两个方面。而这样一种法制素质是指向全体社会成员——非只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这种倾向的成员的,是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必须从小就开始有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方能够逐步形成的。因此,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必要从课程内容和组织形式上皆顺应公民法制素质培养这一更高的要求,使法制教育成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的本质属性
进一步而言,对中小学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我们更应明确,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则规范。只是这种规则要经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其在根本上不能脱离社会中的既成规则或社会的认同——只有为社会接受的,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规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国家法律之外,还有纷繁多样的其它社会行为规则在起着作为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规制的作用,如班规班纪,学校规章,学生守则,企业制度,公司章程,甚至家庭内部的约定等,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与国家法律除了在是否经过有权国家机关认可方面有一定的形式上的区别外,没什么实质作用的差异。而这些社会行为规则往往比纯粹的国家法律对人们的规制、调整作用更为普遍,更为深入实际,贴近生活,更能为人们所认可、接受。
遵守法律就是在遵守一种特定的社会行为规则,法制教育本质上是规则教育,是社会行为规则教育。我们所谓的“教育”,“‘教’侧重于传授,侧重于说教、训诲,解决是否明白的问题;而‘育’侧重于实践,即具体的训练、行为的培养、矫正以及品质的养成。”而据其规则教育本质和前面所述培养公民综合法制素质的根本目的,法制教育注重“育”应更胜于“教”。社会对其一个成员的规则教育是从此人来到这个社会就开始了的,而且该成员对这种教育的感知与接受,伴随他/她所进行的社会活动过程的始终,它不拘形式,途径多样,可以是对规则的说教,也可以是身边实例事件的启发,还可以是亲身经历的经验、教训;可能是长辈随时的指导,也可能是领导即时的嘱咐,还可能是同辈朋友不时的提醒;或是书中所言,抑或是人们的交谈,更许是媒体舆论的观点。相比纯粹的国家法律规定,生动多样的形式,如影随形的存在,切身实用的感知,使得一般的社会行为规则能被一个社会成员更快更好地认可并接受而至遵行。换句话说,规则教育比单纯的法律制度的教育意义更大,效果更好,且更符合法制教育的本质与目的及中小学校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实际。
在国外尤其教育和法制都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是很少有明确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提法的。但这绝非意味着其没有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更非他们不用在中小学阶段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而是由于其抓住了法制教育属于社会规范、行为规则教育的本质特征,而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了生动而贴近生活的规则制度和规范意识教育和行为培养。日本东京都教育委员会在2004年4月发表的“东京教育愿景”中提出了“在中学阶段,强调使学生确立规范意识、公共心”,这一教育目标即为明证。从美国基础教育的社会科教育教材内容也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所进行的正是作为法制教育基础的公民教育、社会规范综合教育,其更加地重视从本质上抓法制教育,且其教育途径更贴近现实,方法也更科学、有效。
(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涵
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接触到的与法相关的事务、行为是很少的,如果非要让他们懂得或记住太多的法律规定不仅困难,而且在浪费了许多宝贵的时间后,会因为没有多少用处而慢慢遗忘,有损无益。“最明智的人致力于研究成年人应该知道些什么,可是却不考虑孩子们按其能力可以学到些什么,他们总是把小孩当大人看待,而不想一想他还没有成人”。
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公民的综合法制素质,具体到中小学生,也即培养其遵守社会规则行事的综合品格。这种品格由三个相互联系的部分构成,即规则认知、规则情感和规则行为。规则认知包括规则意识、规则知识、规则逻辑、规则决策和规则预见;规则情感包括尊重、依赖、敬仰和向往;规则行为包括能力、意愿和习惯。据此,科学的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应当是注重学生规则意识教育和规则行为的培育、权利意识的教育和权利保护、权利实现技能的培养,以及规则情感的养成,法律制度教育只作为规则教育的一部分,而且仅限于一些基本法理和基本权利、义务的教育。
三、理论意义:关于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
基于上述分析,对中小学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规则教育时,应以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实例性的实践活动为主,以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实用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规则教育的方法。瑞士的规则教育很出色,那里的孩子们“都很遵守规矩,热爱自己的国家。在小学低年级时,瑞士的老师就对孩子们进行遵守交通规则和保护环境教育,但不是讲大道理,而是具体教他们怎么过马路,遇到紧急情况怎么处理,如何帮助家长进行垃圾分类,在公共场所如何保持文明举止等等,孩子们容易学,也容易模仿。”这很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借鉴。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性地抓住时机进行实例和情景教育,尤其是要在日常生活中让青少年学生了解纪律、规则的重要性,进行一定的规则意识教育和守规则行为的培养。
为此,对我国青少年中小学生,我们可以通过班会和法制课上的常态规则教育和平日里对具体学生的即时性、针对性指导,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全面的社会行为教育、引导,形成点、线、网、面全方位的规则教育、培养体系。
在班会上,主要进行班规班纪的集体民主制定和完善,及其施行情况的总结,并适当加以教育引导,如讲解班级及社会规则的重要性,利用规则进行治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按规则行事以及养成此种习惯的好处,依靠规则办事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方法、途径与技能。藉此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让学生明确各自在这个班级小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后果,并把这些班内规则主动内化为自身的规则理念;在班规班纪执行过程中培养出遵规守纪的良好班风,潜移默化地形成学生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对别人权益的尊重意识,并养成按规则对待事情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观念、习惯和技能。
在平时,注意发现学生有违班规校纪的(尤其是习惯性的和有意识的)不良行为,及时调查了解,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启发,并给予行为指导和矫正。通过开家长会、家访、电话交流等形式,建议并帮助家长视情况制定一定的家庭行为规则,依靠家庭成员带有亲情性的监督、引导,家庭环境的影响,来有效配合对学生的规则教育和行为培养。
学校还可以与家庭、社区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形成全方位的规则教育、引导和培养体系,如学校与家庭交流配合,一方面促进学生家庭作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保证学生能按时、高效地完成家庭作业;再如学校与社区沟通配合起来,使学生在社区的不良行为在受到相关部门相应的处理之后,能够得到学校针对性的、科学的教育引导,而其在社区的优秀行为也可以得到学校的表彰和鼓励,社区中的实际涉法案例也可以经常性的拿到学生中间进行讨论、学习,以配合学校纯法制的教育。更为重要的是,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家庭长辈和社区成员应注意使自己能够影响青少年下一代的言与行相统一,都符合规则之治,形成一种极富感染力的隐性教育。
通过身边生活中的事例来启发引导学生,逐步让学生懂得:“法治建设”是要造就一个秩序井然的的社会,促进个人事业获得不断发展,而不是制作一座束缚人们手脚的大铁笼,妨碍其进步和成就;在“法治”社会里,无论“强者”或“弱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强者”要拓展自己的权益,绝不能以违反社会规则、牺牲“弱者”的权益作为代价;社会规则、国家法律是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有效工具,公民理应认真学习法律、掌握规则,依法律规则处世行事。
总之,通过上述内容的教育培养,使学生形成对规则与法的信仰、依赖和尊重,培养其依规则、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和技能,并养成尊重他人权益,时时处处遵守规则行事的习惯,真正提高国民的法制素质。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青少年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应注重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的养成教育,而非简单的灌输教育;法制教育属于一种规则教育,对青少年进行规则教育才是科学的法制教育途径;根据青少年的阶段特点,对其侧重相应社会行为规则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的教育、培养远比单纯法律知识的灌输对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法制素质的培养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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